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提出及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
第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商标法》第3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第41条、第49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提出的期限.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与实质审理实践中,商标评审人员均会对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定实行主动审查.且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三类双方当事人评审件中,对方当事人也会对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提出质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超过法定期限,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