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发布:商标业务期限计算规定
一、立法动因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该条一款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十二条为本次修改《实施条例》新增加的条款,2001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异议期等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问题,造成商标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理解不一致。例如,对商标异议期限问题,2001年《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据此商标局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将公告之日作为异议期限的起算点,认为在《商标法》对异议期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排除适用民法,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期间的计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异议期限计算应当从公告第二天起开始计算。 商标业务期限涉及多种类型,包括异议期、商标专用权期限、复审期限及新增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期限等,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重大,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既方便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统一商标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执法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