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救济途径
一是申请复审,即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所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复审对保护异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商标使用权具有重要作用。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异议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人申请异议复审,应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人撤回商标复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复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