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登记商标或者宣布登记商标无效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和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报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那么可以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确认,根据通知中提出的理由,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