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到底应该授权还是确权
孔祥俊先生主张商标注册属于行政授权行为:“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和基础,也即不是对于已实际存在的商标权益的确认,因而核准注册商标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而属于授予或者创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此前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属于授权行为,即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与原来的使用范围无关,也即不是对业已实际存在的权利的反映性确认「。于那些未实际使用而打算注册后使用的商标,由于其此前并未实际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当然不是确认实际存在的商标权。对于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核准注册也赋予其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和排他权,这种权利范围的扩张也是核准注册带来的。是对于驰名商标的核准注册,也赋予其跨商品类别保护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