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标注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销主要包括注册人主动注销与不续展而注销。《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此条规定,主要考虑到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商标权并非一定没有权利继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因自然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因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商标权的转移、因诉讼等而发生的商标权被执行抵偿债务等;此外,注册商标权还有可能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前被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被设定了质押。在这些情况下,继受人、债权人、被许可人或质押人对注册商标还享有合法的财产权,注销商标权将损害他们的利益,与商标权的财产权性质不相符。而且在实践中,外国企业是否已经终止是很难证明的事项,该条执行起来存在一些障碍。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条例删除了该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