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特殊管理
发布时间 : 2025-02-01 08:04:00 浏览 233次
商标因有争议经终局裁定不成立被撤销;自行改变文字、图形而被撤销;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撤销自行转让商标专用权而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不使用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

注销商标,系指由企业主动放弃使用而被报请商标局注销的以及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自动放弃的。
是撤销还是注销都是由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簿》上将该注册商标取消,发表公告,商标所有权人因此而失去专用权。
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目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来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又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情况,虽然该注册商标已被撤销或者注销,而它们的剩余商品还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内存在一个时间,如果在撤销或者注销他们的商标后不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出卖其商品,而立即又批准他人注册时,就会在市场上出现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有两个企业使用同一商标的问题,这容易造成市场混乱,使广大消费者产生误会。
法律给予它们一个宽限期,规定一年之内不核准其他申请注册与该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就消失。
然会影响到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对被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此决定不服时,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内,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超过期限的即不予受理,因此,这个期限是很重要的,当事人一定要遵守,否则,将丧失其复审权。
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审申请,则对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进行复査处理,经复査做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无论是撤销原商标局的错误决定,维持核准注册商标的有效性,还是维持商标局作出的对该注册商标的撤销决定,只要该决定一经送交甲请人,则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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