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三———实用性
山西省吕梁山区许多农村妇女心灵手巧,她们的绣花鞋垫精美实用。当地为脱贫致富,成立了合作社,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设计图案的、专门做毛坯的、专门绣花的、专门销售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妇们得到了实惠。合作社经理小B是个返乡女知识青年,有经营头脑,害怕别人仿制他们的设计图案,于是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被“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驳回了。小B纳闷了,谁的鞋里不放绣花鞋垫?怎么能说“不具备实用性”呢?她请教了城里的一位专利代理人,这位代理人告诉她,你们手工生产的绣花鞋垫其实是一种工艺产品,其产品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不具有再现性,也就没有法律规定的“实用性”。根据这位专利代理人的建议,合作社取消了手工制作,采用了电脑绣花。就是生产1000件,产品也都一模一样,也就具备了“实用性”。此时再将其产品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顺利地得到了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