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诉李XX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马XX于1998年2月自行设计研制成功了熟铁外壳多功能农用粉碎机(当时国内生产的粉碎机全部是生铁外壳)。同年8月3H,马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原告颁发了(ZL982328680专利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自2000年起,李XX未经马XX同意和许可,在现住所地私自仿照马XX已获得专利的多功能粉碎机,生产与马××一样的多功能粉碎机。马XX于2002年因李XX侵犯其专利权,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02)兰法经初字第0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XX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马XX享有专利权的“多功能农用粉碎机”专利产品;被告李XX已生产的但尚未销售的多功能农用粉碎机的整机及配件予以销毁;被告李XX赔偿原告马XX经济损失5000元。该民事判决得到了执行。此后,原告马XX发现被告李XX并未停止侵权,继续生产、销售专利产品,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