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收的烟草机械移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开销毁,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资金、证件、票据以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国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知》对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进行了说明,必须全部没收假冒商标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