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提案
2)根据美国提出的TRIPS协定草案,地理标志商标应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并受到保护,3)保护方式仅限于防范消费者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假冒行为4)在欧共体看来,美国主张的商标保护方式存在严重不足:首先,商标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注册或使用为前提,5)欧共体认为这会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难尽人意;其次,美国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应当以防止消费者的混淆为基本原则,6)欧共体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不应当仅仅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将地理标志用于不具有该地理来源之产品上的行为即使没有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也往往构成寄生行为或不正当行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澳大利亚也就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出了一份建议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