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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商标混淆理论的历史

    美国商标混淆理论的历史

    19世纪末的美国理论界应用当时流行的普通法财产权理论来解释上述司法原则。该理论,“某物中存在的财产源于对它的控制:控制赋予占有,而占有就能成长为所有权。某人在某物上拥有财产就必然推导出:他拥有排斥别人占有或使用该物的绝对权利”。这种理论应用于商标保护上存在重大的缺陷:既已存在的单词或标志作为“公共财产”,全体社会成员都可自由使用,厂商怎么能对它们享有专有权呢?为了弥补此理论缺陷,被賦予财产权保护的商标被限制在两种类型,即完全膽造的标志和以有别于通常含义的方式进行使用的既有标志。类标志被称为“技术性商标”(technicaltrademarks)成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性商标的定义,学者通常认为,“技术性商标是指根据普通法可以由某人通过使用而占有的标志,或者根据现行商标法可以获准注册的标志”。性商标由普通法上的商标侵权之诉提供保护。该保护是一种对准财产权(quasi-propertyrights)的保护,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就可以获得救济,而不需要证明被告具有欺诈的恶意,也不需要证明存在公众混淆的危险。)美国早期普通法上的不正当竞争美国早期的不正当竟争之诉发源于英国的假冒诉讼。诉讼的核心在于,任何人不得用自己的商品假冒他人的商品,其关注的重点是行为人的过错。早期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为不符合技术性商标条件的商业标志,即非技术性商标(nontechnicaltrademark)提供保护。护的标志包括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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