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州立法商标淡化的理论与实践
1932年美国纽约州的Tiffany.Co.v.TiffanyProductions一案通常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早的淡化案件之一。原告是一家成立于1868年的老字号珠宝商,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盛誉,并在纽约、伦敦、巴黎等地设有分店。是一家成立于1921年的动画片制造商和销售商。在其广告宣传以及电影片头中频繁使用发光的宝石和“Tiffany”标识,以及“Tiffany推出”、“Tiffany控制”、Tiffany全球性组织”等内容。证人证实,被告的上述动画片、宣传片和电子标志等,给他们造成了混淆,使他们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动画片生产有关。法院禁止了被告继续使用该标识。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使用该商标的唯一原因是想借用原告的声誉,并且从公众将被告误认为原告存在关系中谋取利益……在非竞争性产品上使用他人商标真正伤害的是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一个商标的显著性越强,越是独特,它在公众的潜意识中的印象就越深,也就更需要得到保护,以防止它与被使用的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损害或切断。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Moseleyv.SecretCatalogueInc.一案时,就曾提出反淡化是商标显著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是商标就必须具有显著性。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援引了谢希特的观点,认为反淡化保护只限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