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1772年,乔治?华盛顿尚未任总统而是一个商人时,曾要求法院为他的面粉牌子给一个商标,建议筒称“G?华盛顿”。波斯顿船帆商人萨木尔?柏莱克,向国会申请批准他的特有标记注册时,申请交给了当时的托马斯?杰弗逊(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后来的第三任美国总统),他于1791年12月9日报告了国会,并认为这样做有助于诚实从事生产,也利于保证每个工厂在自己的货物上使用某些商标的专用权,指出:这项工作可以允许工厂主,在工厂所在地的区法院备案,登记他挑选的用来标示和指明他的货物的标志,并对同样的标志用于其他货物上的其他人作出刑事判决。杰弗逊卓有远见地认识到保护商标的重要性,但由于当时美国尚是一个农业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用商标法律保护商标也不受到重视。美国于1776年独立之后,慢慢地建立了独立的商标法制,尤其是工业革命的结果,使商品生产得以发展,商业界才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他的有记录的商标案例是1825年斯洛登?诺亚案,这个案例是关于个人在纽约市买了叫“民族拥护者”报的出版权,他请求禁止出版另一种叫作“纽约民族拥护者”的报纸。以这些名称根本不同,完全可以防止欺骗或混淆为理由否决了这个禁令。法律行为的特点,和英国商标法的发展相类似,即商标权侵权概念是从欺诈和虚假的民事侵权行为演变而来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个人或民事伤害一般称之为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反对假冒和商标侵权是根据欺诈行为的存在而决定的,商标法仍在民事侵权法阶段,商标概念还没演变到与欺骗和虚假的存在无关的同一产权。釆取法院判决措施对商标权予以保护,由于商标案例的出现,构成了许多商标法律原则,为以后制定联邦法律开辟了道路。禁止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可以用自己的姓名作商标;商标可以转让等。九世纪中后期,商标的使用不断增加,由使用商标而引起的争论使得诉讼也增加了。845年,已有12个州颁布了法律防止在印记和标签的使用方面有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