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递交后大约3-5个月时,商标局会给商标分配审查员。审查员的驳回理由可能是小的形式问题、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或与在先的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有冲突等。驳回通常以“审查意见”的形式发出,但也有可能是以非正式的电话或email形式发出。审查意见发文后6个月内,申请人需对意见进行答复,该期限不可延期。审查意见的答复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导致后续审查意见发出。假如没有新问题产生且审查员对申请人的答复认可,则商标会进入公示阶段。但是,假如审查员维持自己的驳回意见,则会下发“最终”审查意见。申请人依然有机会在6个月时间递交答复,设法说服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