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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并提交相关申请

发布时间 : 2023-06-02 09:14:18 浏览 1929次

设立外资企业的是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资企业的章程、外资投资者的证明和信用证明。

一、设立外资企业向审批机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是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并提交有关文件。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和信用证明;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进口材料清单;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设立外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去哪里办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