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司盟企服官网!

登录 | 注册
退出

司盟企服

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下载司盟企服APP

  •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扫码咨询客服

139-0247-252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投资方式

发布时间 : 2023.06.02 17:22 浏览 25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中国进行投资。主要的投资方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盈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记录收据投资方式?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业服务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投资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经营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机构,负责设立变更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当妥善保存与提交备案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所有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发起人,以下简称所有发起人)在签发营业执照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签发营业执照后30天内通过综合管理制度,在线填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发生下列变更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在变更后30天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业务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业务范围、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许可证类型和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变更合作权;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伙伴先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告的,应当说明变更备案时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上述变更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的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有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的时间。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只能在外商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超过5%、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变化时,办理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当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并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所有投资者(或所有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

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上传并提交中文翻译。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当确保中文翻译内容与外文原件一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签发营业执照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应当在签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无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变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应检查填写信息形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定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填写的信息形式不完整、不准确,或者需要进一步说明经营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期限。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可以就同一设立或者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管理制度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可以在综合管理制度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以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批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收据》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收据》(以下简称《备案收据》)。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规定了以下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并符合形式要求;

(二)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的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举报、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报告、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号码,随机选择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宣传平台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建议,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建议后及时检查。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有虚假备案、不配合监督检查、拒绝履行商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商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职权开始检查。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写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中列出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未经批准,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中列出的限制性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触发国家安全审查;

(六)《备案回执》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妨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产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的信息,应当记录在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其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虚假备案、伪造、变造、租赁、贷款、转让备案收据、监督检查不配合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商务部门应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宣传平台公布相关诚信信息。

商务部与有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根据前两款公示或共享的诚信信息,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包含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在商务部外商投资信用档案系统中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如果相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错误,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改。核实属实的,予以纠正。

违反本办法造成的不诚实记录,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在纠正违法行为并履行有关义务后3年内不再违反本办法的,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删除不诚实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者在备案过程中有重大遗漏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收据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未经批准在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性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商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备案、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未完成审批,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终止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外商投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认为外商投资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未向商务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备案机构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向商务部申请安全审查,暂停相关程序,并向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企业)。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香港服务提供商只在内地投资服务贸易协定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商只在内地投资服务贸易协定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备案,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在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对本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投资方式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的是

设立外资企业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的是外国投资者。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外汇投资公司怎么设立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首先需要申报项目立项,接着提交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向外经贸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批准证书。具体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名称登记;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等。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要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填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公司名称保留,取得《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政府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需提交以下材料: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文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便可刻制公司印章。

上一篇

设立和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如何设立外贸公司

遇到“
公司设立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平均1分钟响应
胡先生
公司设立代理人
当前在线
60分钟无限追问
耐心解答
7x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浙江杭州分部:杭州市滨江区浙农科创园5号楼1311室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行业 加盟入驻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05 - 2024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