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公司如杜邦、易家、宝杰等在中国互联网上无法注册域名自己,”构成非正当竞争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非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可以是《民法通则》第四条适用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但实际上国网注册大多是在域名之后空缺,《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尽管国网试图证明他们向中国互联网中心申请并获得批准注册这些域名,法院仍然认定国网为恶意抢注,**公司注册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杜邦、易家、胡*宝、俞*友、陶石,人民法院“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构成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