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
(1)自认。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第2款、第4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条款规定的情形在证据学原理中被称为“自认”。人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所以,无需作为证明对象。证据制度一般原理,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其法律后果是使另一方当事人就对方自认的案件事实免除了举证责任,有关自认的制度环境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事实(主要事实)的非职权探知,即主要事实应由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评审程序中自认的观念环境是:商标权属于私权范畴,私权纠纷的解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