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分析
在美国众多的获得显著性的案例中,影响最大的要数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审理的 armstrong paint,8. varnish works v. nu-enamel corp.一案了.在该案中,法院就"nu- enamel"商标的含义进行了分析:" enamel"是搪瓷、瓷漆、珐琅质的意思,而nu又与"new"发音相同,拼写相似,"nu- enamel"作为个整体具有"新型瓷漆"的意义,对于油漆制品而言,该词语当然具有了描述性的特征,而不具有显著性.但是法院认为,虽然该商标具有描述性特征,但是原告长期在油漆制品上使用" nu-enamel"商标,于是该描述性词语获得了普通法上的"第二含义".但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并非基于商标法,而是基于" nu-enamel"商标已经成为表彰该商品为原告生产的事实.一个普通名词经过使用而具备上述性质,自然应该成为商标而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