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制度简介
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经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均保留了该规定。这一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标局平行1.商标评审的类型如前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虽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982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8种申请案件。001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即只受理4种案件,通常概括为: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争议裁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