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淡化理论的起源
一是非竞争关系中是否应该提供商标保护;一是商标本身是否应该享有受保护的独立价值。常情况下,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从而既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源于商标的传统识别功能的商标法上的专属原则。原则肯定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不过商标权人的利益是建立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的价值取向上,而不是重在保护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价值。理论所要解决的正是传统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覆盖的两大难题。特的淡化理论得到了学者们的支持,用他们的话说,就是:“保护商标就是法律对符号的心理作用的承认……商标是诱使购买者选择其所需的东西或者其所信任的东西的捷径。所有人通过运用适宜的符号的表述力量,不遗余力地滋润市场空气,从而利用人类的偏好。所运用的手段如何,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标识在潜在的客户的意识中传达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喜好。达到这种目的,商标所有人就享有某种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