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情形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