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的专利保护
在基因的专利保护方面,至少要考虑以下问题。1.有关基因的研究成果是属于发明还是属于科学发现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一般认为科学发现不能取得专利保护。因此,反对给基因以专利保护的人士提出,基因是自然界存在的,通过研究只能是发现了基因的存在而不是发明了基因。的确,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有一些基础研究工作如对人类基因组图谱的测定和绘制,仅仅是揭示了客观世界的存在,无疑是属于科学发现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从客观存在的基因组序列中选择出特定的片段,第一次用技术的手段将其分离出来或克隆出来,使其显示出明确的应用价值如作为药品,这就不再是科学发现而是属于改造客观世界的发明了。欧盟的《保护生物技术指令》就明确规定,通过技术方法获得的脱离自然状态的基因可构成发明,即使其结构与自然状态下的基因结构完全相同。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2001年1月5日颁布有关基因的专利申请实用性审查指南中答复有关评论时甚至提到,按照美国宪法和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即使是科学发现,只要满足可专利性条件,也可取得专利保护。按照这种解释,发明与科学发现的界限,似乎已经变得模糊起来或者变得不重要了。
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冲突
一是在建立怎样的专利权国际保护制度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二是在扩大专利保护对象问题上,各国之间的冲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是在发达国家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也主要是对发达国家有利。这种状况至今还没有很大改变。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专利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不满,早在1961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就已由巴西提案和随后的大讨论表达出来了。再到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一些发达国家力主把知识产权问题引入国际贸易领域,并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为已有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加强制实施和解决争端的手段。于是,发展中国家就建立新的专利权国际保护制度与发达国家展开了激烈争论。至于扩大专利权保护对象问题上的国际冲突,其性质与上述的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不相同的。自从专利制度建立以来,随着科技进步,专利保护对象也逐渐扩大起来。在不同的科技领域,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有不同的优势,这影响到各国对一些科技创造成果的立法态度。而立法技术上的发展又往往落后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因此,各国在扩大专利权保护对象问题上的矛盾也就很难避免。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冲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