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的独立保护《巴黎公约》第4条之2第1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公约成员国国民就同一项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保护,无论是公约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都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成员国批准了一项专利,不能决定其他成员国对同一申请案也予以批准。同理,一个成员国驳回了一项专利,也不会影响其他成员国批准同一申请案。一个成员国撤销了一项专利或宣告其无效,不影响同一专利在其他成员国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