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有人认为,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文件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因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文件则不是,处在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只有等审批程序结束后才能确定。其理由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专利申请既然不具备创造性,其申请文件也就不会有独创性。这种认识实质上是以创造性来代替独创性,混淆了取得专利权与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我们知道,创造性是《专利法》中的术语,指的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非显而易见性,它是对发明创造内容的要求。而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术语,指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抄来的,就专利申请文件来讲,它是对体现发明创造构思和内容的表现形式的要求。创造性与独创性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般来讲,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具有创造性,那么总会对应一种或一种以上具备独创性的表现形式,但并非所有其他表现形式都具备独创性。反之,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没有创造性,它的某种表现形式却有可能具备独创性。所以,即使是因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申请文件具备独创性,从而否定它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