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利、实施、许可和合同不是备案,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强制性规定和行政法规,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未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而无效的,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要件,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被备案作废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该在国务院行政部门专利批准后生效,专利和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推广应用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与专利权利人订立,应当自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 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法只要求专利 实施 许可 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