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xx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请求专利侵权行政调处案
<p>1999年7月28日请求人××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十二孔(290x190x190mm)和九孔(190x190x190mm)空心砌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生产该种九孔和十二孔空心砌块所使用的模具实用新型三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99311705.8、ZL99311706.6,、ZL99217842.8,授权公告日分别是1999年12月24日、2000年1月1日、2000年4月28日。请求人于2002年7月发现,被请求人××建材厂未经许可生产了与专利权相一致的产品。××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得知后,于2002年8月8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制止XX建材厂的侵权行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承担费用、赔偿××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经济损失。</p>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p>专利侵权行为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不同,后者包含前者。此外,还有冒充专利的行为和其他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冒充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其他违反专利法的行为是指申请人或专利管理人员没有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利或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如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冒充专利行为和其他违反专利法的行为通常并未涉及侵害任何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该类行为实质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或无视国家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行为人依法只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或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利法以外的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而侵犯专利权行为损害的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依专利法应对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被许可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