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产品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一)
<p>(一)同一产品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含义《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p><p>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第3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1节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第9.1.2节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综合上述规定,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p>
如何理解专利权侵权诉讼时效中的“得知或应当得知”
<p>诉讼时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即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人民法院也必须查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但在具体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衣过诉讼时效,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判断原告自何时起“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被告的侵权行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是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起点,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那么,应当如何理解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被告侵权行为?如何判别这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对象是什么?是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这些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