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可能
<p>引入惩罚性赔偿除却法律移植的现实障碍以外,似乎还存在另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一一法系之间的差异。这不由让人产生疑问:作为英美法系上颇具特色的惩罚性赔偿,与大陆法系框架的现代中国法,其二者的结合是否存在可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赔偿责任制度上是否存在不可跨越的鸿沟?庞德并不这么认为,他在讨论法律的意义时便指出,广义的法(Law)一一相对于狭义的法律(laws)一是由律令规定(precepts)技术(technique)与理念(ideas)三者所共同构成。而世界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律系统的差异,则在于法律人处理塑造律令规定的技术方式不同。(1可见,只要法律移植的技术方式适当,就能突破法系之间的差异。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但台湾地区在20世纪50年代后,大量借鉴、吸收美国立法、司法经验,其中包括在民事立法中广泛引人惩罚性赔偿制度。</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