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评价和新颖性的问题应从专利法的原则考虑,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即X可以是Y的新颖性的评价,我们明确表示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但由于抵触和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二是实体方面:X和Y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一发明创造”,我们可以大致理解为什么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不包括申请上提交的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抵触申请仅指申请之前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这一结果破坏了专利法中的在先申请原则,恰恰是因为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时间:前一个申请X的公开日期晚于后一个申请Y的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