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的朦胧概念及其共有状态下的积极应对
中国《专利法》的现行规定实际上是将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前的对应于专利申请的权利称为“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将申请后直至授权前的相应权利称为“专利申请权”(其中又可分为“申请后、公开前”和“公开后、授权前”两个阶段);专利权授权后至专利权终止前的权利则是名副其实的专利权。现在的问题是: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在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将“专利申请权”仅仅表述为“专利申请”的去“权”化主张。第三次修改后的现行中国《专利法》仍然称为“专利申请权”。那么,专利申请权究竟仅仅是一种申请专利的程序性权益呢,还是包含了同一期间申请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换言之,自申请后至公开前这一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权利范围是否包含相应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自公开后至授权前这一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权利范围又是否包含相应虽已公开但同步受到专利法“临时保护”的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同理,对于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期间,当事人如果“对权利的行使”没有具体约定的话,能否适用“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上述法条规范,进而自行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而如果这样做了,又会不会与将“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相分离的中国《合同法》第341条(该条文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相冲突?
中国专利申请过程中一拖二策略的选择
中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特殊性,“一拖二”申请也是经常选用的申请策略,但是后续专利维权是否会带来什么问题呢?本文结合申请前的策略进行分析,仅供交流学习。一、问题的提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专利的种类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这种立法的特殊性,所以在递交中国专利申请的时候,经常会考虑将同一个技术方案同时递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是为了避免专利重复授权的原则,申请人又必须面对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让发明专利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申请人在申请阶段缴纳了两份专利申请的费用,所以当然希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保留专利权。针对该问题,本文将重点讨论和分析“一拖二”专利申请过程中各种选择策略的利弊,供申请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