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法视野|实施他人专利应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本文6966字,阅读约需14分钟)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专利权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其发明,也可以在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发明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专利权人余某作为立业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多年,立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应该经过余某许可,因此余某在该案中未以专利侵权的案由起诉。但是余某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并不等同于其作为专利权人应获得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故虽然双方未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达成一致,但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仍支持了余某要求销售额的10%作为其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