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申请人提交了受理机构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则应视为提交了前申请份文件的副本,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提出 专利申请份文件的副本,则申请提交的前申请份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认证,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逾期未作出提出书面陈述或未提交专利申请份文件的,自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首次出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告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的人,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有效证件,视为不需要优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取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申请如果一个人在请求中注明了前申请份文件的申请日期和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