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于常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纠纷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查认定。前述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所有商标纠纷中需要认定一件商标是否驰名。商标纠纷案件的法院有权认定一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对原来已经为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认定,这表明了最高司法机构非明确的承认商标的知名度是处于一个变化的状态,同时也否定了驰名商标认定一次有效期可以有固定的年限的规定,显然,这项规定更科学合理。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查。规定使得中国司法关于商标权的保护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协调和一致,贯彻了最终司法审查制度。担心,实践中,由受理商标权纠纷的法院认定一件商标是否驰名,由于事实上受理商标纠纷案件法院多,是否会导致中国被认定的驰名商标过多过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