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均译自英文。商标用英文表示为“WELL-KNOWNMARK”,其中“WELL-KNOWN”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噫。ELL—KNOWN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FAMOUSMARK”。“FAMOUS”译为“著名的”、“具有强烈和内在的显著性”,被称之为“享有盛誉的商标”。注册商标示范法、法国商标法亦采用“FAMOUSMARK”(享有盛誉的商标)一词,而不用“WELL—KNOWN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