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含义及认定
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首次将驰名商标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并作出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后经1958年里斯本外交大会进行了修改。IPs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保护作了重要补充。修订后的《商标法》体现了两个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明确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并由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7月3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从而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其保护程度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较之普通商标具有使用时间长、宣传有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构成要素更具显著性以及保护有其特殊性等特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通常质量稳定,服务优良,市场占有率高。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保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