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4)
一、1992年,某某先生牵头召集兄弟五人共同创办了ⅹx皮具厂,在产品逐渐打开局面的同时,某某先生决定把苹果图形及“APPLES”作为所生产的皮具产品的商标,并委托广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在皮具商品上申请注册,后因申请商标与某校办工厂在1986年已注册的苹果商标冲突被驳回,ⅹ×皮具厂遂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在撤销某校办工厂注册的苹果商标后,××皮具厂于1996年2月在第18类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苹果图形商标和“APPLES”商标。市场不断扩展,某某兄弟又于1996年成立了增城市苹果皮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前身),并自××皮具厂受让了该厂注册在皮具商品上的苹果图形和“APPLEs”商标,以将企业字号与商标相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