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立法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构也应该相分离。商标的认定机构根据国内立法确定的标准,按照立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商标是否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作出认定,这种认定是有法律标准的,也是权威的,商标一旦被商标认定机构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内的相关机构都有义务对认定的驰名商标实施有效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应该只有唯一的权威机关,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关却应该有许多,正如国际法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只能是“商标注册或使用国”唯一一个国家,而驰名商标的保护义务机构却是“联盟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