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并禁止其使用。至少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允许有关当事人就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的请求,提出禁止使用请求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决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受时间限制。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驰名商标无论其是否注册,均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在须经注册才产生商标权的巴黎公约成员国亦如此;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那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恶意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再任何时候请求撤销其商标注册;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履行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流程怎么办理?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Ⅰ款要求:“被告方觉得别人经基本核准并公示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能够根据商标法以及条例全文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质疑,并递交证实其商标著名的相关原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要求:“在商标管理方面中,被告方觉得别人应用的商标归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要求的情况,要求维护其驰名商标的,能够向案子发生地的市(地州)之上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明确提出严禁应用的书面形式要求,并递交证实其商标著名的相关原材料。抄报其所在城市省部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如根据商标质疑案子来申请办理认定名商标(实际操作见商标质疑流程表),或是是在商标管理方法全过程中申请办理驰名商标(见上图),理应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