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并没有直接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文,但第27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此相对应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该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作出列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