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查处我国商标保护是实行双轨制,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列。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手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保护的重要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有按需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事实认定原则、严格管辖原则和主动审查原则。
一、该商标为其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任何权属争议;二、该商标依法实际使用超过三年以上;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
从驰名商标认定的终极目的而言,驰名商标可以界定为:一种享有特殊保护权的商标。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从美国《兰哈姆法案》到我国《商标法》虽然保护程度有所不同,但无不对驰名商标规定有特别保护制度。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确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对驰名商标的确定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ips协议将商标驰名的范围限定在相关公众中,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限于:
1、驰名商标和品牌商标的含义:(1)品牌商标 品牌商标是指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商标。
理论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只是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其效力范围应限于个案,远小于行政认定。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区别在实践中并不明显。生商标纠纷时,司法认定仍可作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从而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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