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条款。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