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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5-31 10:32:41 浏览 1064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注册公司的门槛已经降的极低。现在在中国,设立公司的人有很多,而设立公司的人其实就叫法人,从法人设立开始后。也有可能被解散的情况,法人一旦解散,法人资格就会消灭,之后公司也就不复存在了,那么法人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人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法人解散包括:一般解散、强制解散,股东要求解散、这三种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二、公司解散资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法院对公司解散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啥?

法院对公司解散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普通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