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什么时候立案
营利法人的设立既需要人也需要钱,设立公司的时候需要由股东进行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取得公司的股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那么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什么时候立案?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什么时候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七天内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 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程序
(一)前置程序
《公司法》没有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但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提必须要穷尽内部救济,即在股东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能实现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替代公司提起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相比,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后果要严重得多,依据举轻明重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强制解散公司更应该以穷尽内部救济程序为必经的前置程序。
怎样才算穷尽了内部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衡量:
首先,起诉股东就公司陷入僵局的救济途径已经清晰明了地向公司表达了处理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不应该包括解散公司这一极端手段。如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退出权即由公司其他股东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从而保全公司,或者行使出名权即要求对立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出售股份,除却对立股东在公司的股东身份从而保全公司。
其次,在相当的期限内,起诉股东这一明了的请求没有得到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效的回应。之所以没有强调合理的期限而是强调相当的期限,是为了让公司或其他股东就起诉股东提出的要求有充分必要的协商周期,以避免强制解散公司这一极端诉讼的提起。通常而言,应给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短于三个月的期间,倘若在上述期间内未有确定的结果,可以认为起诉股东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
(二)审理程序
鉴于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进而产生清算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对于强制解散公司的案件可以参照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实上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是否裁定准予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清算工作与是否作出强制解散公司的判断以及因此可能引起清算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根据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在确立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管辖时,也应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法院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
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法院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三)必经程序
如果一味地纵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能导致股东为达到其他目的而滥用该权利,使解散公司成为心怀叵测的股东跟公司或其他股东讨价还价的工具,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允许公司或股东选择避免公司被解散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起诉公司解散受理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解释二”对可以作为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列举性地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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