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公开了重大程序性事件。根据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是接受破产案件,并开始重组程序。你可能有一个问题,公司解散和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呢?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供您参考,我希望阅读后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解散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
公司清算是解散公司法律关系,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发生在公司进入解散状态后。清算必须有清算机关,也称为清算组或清算人。在诉讼中,法律、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活动似乎已经给出了答案。
1、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的角度考虑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根据本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我国民商事诉讼的主体。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它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规定和标准来确认。
2、从民商事法理的角度考虑
破产企业清算组不是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未终止或者消除,经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同意,可以继续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除之前,仍然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由破产企业承担。破产企业清算组行使的职能类似于破产前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

二、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所谓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是指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者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法律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三、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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