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公司属于具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公司的利益。当股东发现这种情况时,他们可以起诉侵权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很广,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主体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股东代表诉讼有三年的诉讼时效。
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诉讼目标、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和不同的诉讼法律效力。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股东代表诉讼的先决条件包括公司董事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监事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监事会在30天内拒绝诉讼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要求包括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在起诉过程中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在追究公司成员责任或者通过诉讼实现其他权利时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股东代表在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这取决于情况。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因有撤销决议;不能行使咨询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解散公司等。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忽视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成员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并按照法律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提程序是要求公司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提起直接诉讼。股东只有在收到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请求后,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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