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是美国专利局1995年6月9日在美国国内率先提出实施的,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据谈判协议修改了专利法的产物。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ll条(b)款和第119条(e)款。美国专利法的111条(b)款,指出了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建立申请时需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则需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