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商标淡化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分析
单从我国规定来看,首先著名商标不是法律用语,其认定由省级工商部门负责,在省级地域内享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对于商标淡化的对象来说,过宽的保护面可能会使真正需要保护的对象得不到救济;其次,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已经涉及了许多复杂因素,在其之外另设著名商标标准相对多余。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了TRIPS协议的规定,对注册与未注册商标提供同等保护是基于其对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考虑,TRIPS协议本就是对成员国提供一个基本规范,中国仅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目前来说也无可厚非。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要突破本国境内,主要看本国驰名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情况,中国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对此加以规定也是进行了一定考量的。我国仅将驰名商标作为淡化的对象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