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申请号14347138,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10,商标驳回通知书与2015年1月29日到郑州,因拆迁未收到驳回通知书,信被退回,后来我们在商标局网站查询后才知道商标被驳回,随即致电商标局,商标局通知信以退回到商标局,要求我们去领,我们到驳回通知书的时间是2015年6月12日。依据商标法第34条规定:商标复审期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我看了驳回通知书,并参照了很多商标案例,认为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存在极其明显的判断失误,引证商标号为:3740262、3737380、10088759、13234067,我们请求能给我们重新判定